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環署檢字第0950086772號公告 自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起實施 NIEA A102.12A
一、方法概要
經由高量空氣採樣器配合適當之濾紙,以 1.1 ∼ 1.7 m3 / min 之吸引量,於短時間或連續 24 小時採集空氣中之粒狀污染物稱重之。
二、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空氣品質之總懸浮微粒(TSP)及周界空氣中之粒狀污染物(Particulate),粒徑在 100 微米(μm)以下之濃度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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