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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環署檢字第0920047102號公告 自中華民國92年10月1日起實施 NIEA S321.63B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環署檢字第1010065302號公告 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生效 NIEA M111.01C

 

一、方法概要

將已預處理的土壤樣品以鹽酸和硝酸混合,在室溫下靜置萃取 16 小時,再加熱至沸騰並迴流 2 小時。萃出消化液經定量,再以適宜的原子光譜分析儀分析其濃度。

二、適用範圍

本方法適用土壤或其他類似基質中鎘、鉻、鈷、銅、鉛、錳、鎳及鋅等重金屬含量之檢測。

一、方法概要

樣品前處理後之消化液經霧化後,由載流氣體送入火焰中,在適當火焰條件下進行原子化。由中空陰極燈管或無電極放電燈管所產生的特性光,穿過火焰時被原子化後之特定金屬元素所吸收,經由單光分光器處理後,由偵測器測量特定波長的強度,再換算求得樣品中待測金屬元素的濃度。

二、適用範圍

本方法適用於飲用水處理藥劑、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萃出液、土壤、底泥、污泥及其他廢棄物中鋁(Al)、銻(Sb)、鋇(Ba)、鈹(Be)、鎘(Cd)、鈣(Ca)、鉻(Cr)、鈷(Co)、銅(Cu)、鐵(Fe)、鉛(Pb)、鋰(Li)、鎂(Mg)、錳(Mn)、鉬(Mo)、鎳(Ni)、鋨(Os)、鉀(K)、銀(Ag)、鈉(Na)、鍶(Sr)、鉈(Tl)、錫(Sn)、釩(V)及鋅(Zn)之分析(註1)。在分析其金屬總量或酸可溶出金屬之前,則都必須要先經過消化。欲分析溶解元素時,若樣品已經經過過濾與酸化,則不需消化(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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