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概要
(一)本溶出程序係為配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oxicity 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以下簡稱 TCLP)溶出標準所訂程序,若事業廢棄物經總量分析顯示其中不含待測物或待測物之濃度低於溶出標準(註1),則不必操作本溶出程序;操作步驟中任一部分萃出液任一待測物之濃度高於此標準,或以瓶式萃取所得之任一揮發性成分濃度高於此標準時,則不須繼續進行其他萃取步驟或萃出液分析。
(二)乾固體含量小於 0.5% 之液體廢棄物,經由 0.6∼0.8 µm 之玻璃纖維濾紙過濾所得之濾液,即視為 TCLP 之萃出液,俟分析後得待測物之濃度。
(三)含液相之廢棄物,其乾固體含量大於或等於 0.5% 時,將廢棄物過濾分離後,濾液部分視為 TCLP 之萃出液,保存待分析;固相則視需要將顆粒減小後,以 20 倍重的萃取液萃取;萃取液之選擇依廢棄物固相酸鹼性而定,測試揮發性待測物(表一)時,須使用特殊的萃取容器。萃取後以 0.6∼0.8 mm 之玻璃纖維濾紙過濾,濾液視為 TCLP 之萃出液。
(四)固相廢棄物經萃取所得之萃出液與液相濾液若無任一待測物濃度超過溶出標準時,則個別分析後,將結果以體積權重計算平均濃度,得待測物之濃度。
二、適用範圍
本溶出試驗方法係用於測試固相、液相或多層相之廢棄物中有機、無機待測物之移動性(Mobility)。
一、方法概要
事業廢棄物萃出液經硝酸/硫酸消化後,使其中之砷先轉變成為五價砷,續以碘化鉀試劑將其還原為三價砷。經由自動化連續流動式氫化物產生裝置,使三價砷與鹽酸及硼氫化鈉試劑進行氫化反應,生成氫化砷,再經由氬氣(或氮氣)載送導入原子吸收光譜儀,於 193.7 nm 波長處測定其吸光度,進行定量。
二、適用範圍
本方法適用於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總砷之檢驗,所有樣品均須經適當的消化步驟,方可進行分析,並使用基質樣品添加及適當的參考標準樣品分析,以檢核方法之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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