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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出液中總硒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環署檢字第0980070269號公告 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15日起實施 NIEA R201.14C中華民國92年2月13日環署檢字第0920011264號公告 自中華民國92年5月13日起實施 NIEA R300.10C

 

一、方法概要

(一)本溶出程序係為配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oxicity 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以下簡稱 TCLP)溶出標準所訂程序,若事業廢棄物總量分析顯示其中不含待測物或待測物之濃度低於溶出標準(註1),則不必操作溶出程序;操作步驟中任一部分萃出液任一待測物之濃度高於此標準,或以瓶式萃取所得之任一揮發性成濃度高於此標準時,則不須繼續進行其他萃取步驟或萃出液分析。

(二)乾固體含量小於 0.5% 之液體廢棄物,經由 0.6∼0.8 µm 之玻璃纖維濾紙過濾所得之濾液,即視為 TCLP 之萃出液,俟分析後得待測物之濃度。

(三)含液相之廢棄物,其乾固體含量大於或等於 0.5% 時,將廢棄物過濾分離後,濾液部視為 TCLP 之萃出液,存待分析;固相則視需要將顆粒減小後,以 20 倍重的萃取液萃取;萃取液之選擇依廢棄物固相酸鹼性而定,測試揮發性待測物(表一)時,須使用特殊的萃取容器。萃取後以 0.6∼0.8 mm 之玻璃纖維濾紙過濾,濾液視為 TCLP 之萃出液。

(四)固相廢棄物經萃取所得之萃出液與液相濾液若無任一待測物濃度超過溶出標準時,則個別分析後,將結果以體積權重計算平均濃度,得待測物之濃度。

二、適用範圍

本溶出試驗方法係用於測試固相、液相或多層相之廢棄物中有機、無機待測物之移動性(Mobility)

一、方法概要

事業廢棄物萃出液或待消化的水溶液樣品,經本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重金屬檢測方法-酸消化法」中所述之硝酸消化方法處理,將樣品蒸發至近乾後定容,並加入尿素除氣,硒在鹽酸消化過程中轉變為四價的氧化態,經過1:10的稀釋後,以氫硼化鈉與此酸化樣品在連續式氫化物產生器內作用,使硒轉變為揮發性的氫化物。將揮發性氫化物導入原子吸收光譜儀,內裝有加熱至約900 ℃之石英吸收管,將氫化硒分解為氣態的硒原子,在波長196.0 nm 處定量之。

二、適用範圍

本方法為原子吸收光譜法,可用以檢測事業廢棄物萃出液的硒濃度範圍為3 ~ 750μg/L,並適用於樣品基質中含鈷、銅、鐵、汞及鎳等重金屬總濃度高達1000 mg/L的樣品。樣品在分析前都必須經過適當的消化步驟,分析樣品時應同時分析標準添加樣品及參考標準樣品,以判定方法對樣品的適用性。本方法的偵測極限為3μ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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