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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出液中總鉻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環署檢字第0980070269號公告 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15日起實施 NIEA R201.14C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環署檢字第1010065302號公告 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生效 NIEA M111.01C 中華民國92年3月24日環署檢字第0920021003號公告 自中華民國92年6月24日起實施 NIEA M104.01C

 

一、方法概要

(一)本溶出程序係為配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oxicity 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以下簡稱 TCLP)溶出標準所訂程序,若事業廢棄物總量分析顯示其中不含待測物或待測物之濃度低於溶出標準(註1),則不必操作溶出程序;操作步驟中任一部分萃出液任一待測物之濃度高於此標準,或以瓶式萃取所得之任一揮發性成濃度高於此標準時,則不須繼續進行其他萃取步驟或萃出液分析。

(二)乾固體含量小於 0.5% 之液體廢棄物,經由 0.6∼0.8 µm 之玻璃纖維濾紙過濾所得之濾液,即視為 TCLP 之萃出液,俟分析後得待測物之濃度。

(三)含液相之廢棄物,其乾固體含量大於或等於 0.5% 時,將廢棄物過濾分離後,濾液部視為 TCLP 之萃出液,存待分析;固相則視需要將顆粒減小後,以 20 倍重的萃取液萃取;萃取液之選擇依廢棄物固相酸鹼性而定,測試揮發性待測物(表一)時,須使用特殊的萃取容器。萃取後以 0.6∼0.8 mm 之玻璃纖維濾紙過濾,濾液視為 TCLP 之萃出液。

(四)固相廢棄物經萃取所得之萃出液與液相濾液若無任一待測物濃度超過溶出標準時,則個別分析後,將結果以體積權重計算平均濃度,得待測物之濃度。

二、適用範圍

本溶出試驗方法係用於測試固相、液相或多層相之廢棄物中有機、無機待測物之移動性(Mobility

一、方法概要

事業廢棄物萃出液加硝酸混合後,在加蓋之燒杯中迴流消化;經反覆加入硝酸直至消化液顏色變淡或顏色不再變化,繼續加熱至消化液剩少量體積。若以火焰式原子吸收光譜儀(簡稱 FLAA)或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射光譜儀(簡稱 ICP)分析時,須加入鹽酸繼續迴流,並以試劑水定容,使最終體積含有混酸濃度10%;若以石墨爐原子吸收光譜儀(簡稱 GFAA)分析時,則加試劑水定容後即可分析。若樣品上機前仍含有固體時須藉由離心、過濾或沉澱去除之。

二、適用範圍

本方法適用於「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NIEA R201」處理後萃出液中重金屬檢測,亦可用於水溶液樣品及含有懸浮固體之液體廢棄物。經此酸消化法處理後之樣品可藉由 FLAA、ICP 或 GFAA分析樣品中金屬,儀器所分別適用之酸消化步驟不可混用。部分元素建議使用之分析儀器如下表。

FLAA 或 ICP

GFAA

鋁、砷a、鋇、鈹、鈣、鎘、鉻、鈷、銅、鐵、鉛、鎂、錳、鉬、鎳、鉀、硒a、鈉、鉈、釩、鋅、銻、銀b

鈹、鎘、鉻、鈷、鉛、鉬、鉈、釩、砷c、硒c、銀c

注意:a 代表僅能用 ICP 分析。

b 以FLAA 或 ICP分析時,消化時避免使用鹽酸。

c 請參見「石墨爐式原子吸收光譜法 NIEA M113」。

一、方法概要

樣品前處理後之消化液經霧化後,由載流氣體送入火焰中,在適當火焰條件下進行原子化。由中空陰極燈管或無電極放電燈管所產生的特性光,穿過火焰時被原子化後之特定金屬元素所吸收,經由單光分光器處理後,由偵測器測量特定波長的強度,再換算求得樣品中待測金屬元素的濃度。

二、適用範圍

本方法適用於飲用水處理藥劑、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萃出液、土壤、底泥、污泥及其他廢棄物中鋁(Al)、銻(Sb)、鋇(Ba)、鈹(Be)、鎘(Cd)、鈣(Ca)、鉻(Cr)、鈷(Co)、銅(Cu)、鐵(Fe)、鉛(Pb)、鋰(Li)、鎂(Mg)、錳(Mn)、鉬(Mo)、鎳(Ni)、鋨(Os)、鉀(K)、銀(Ag)、鈉(Na)、鍶(Sr)、鉈(Tl)、錫(Sn)、釩(V)及鋅(Zn)之分析(註1)。在分析其金屬總量或酸可溶出金屬之前,則都必須要先經過消化。欲分析溶解元素時,若樣品已經經過過濾與酸化,則不需消化(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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